藥品注冊核查工作程序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注冊核查(以下簡稱注冊核查)工作行為,加強注冊核查與審評工作的銜接,保證注冊核查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在境內開展的藥品研制、生產現場注冊核查適用本程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核查中心)組織實施注冊核查工作。
第三條 注冊核查是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品審評中心)啟動,為核實藥品注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一致性以及藥品上市商業化生產條件,檢查藥品研制的合規性、數據可靠性等,圍繞相關注冊申請事項申報資料中涉及的研制和生產情況,對研制現場和生產現場開展的核查活動,以及必要時對藥品注冊申請所涉及的化學原料藥、中藥材、中藥飲片和提取物、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企業、供應商或者其他受托機構開展的延伸檢查活動。
注冊核查分為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以下簡稱研制現場核查)和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核查(以下簡稱生產現場核查)。
第四條 研制現場核查是通過對藥品研制合規性、數據可靠性進行檢查,對藥品注冊申請的研制情況進行核實,對原始記錄和數據進行審查,確認申報資料真實性、一致性的過程。研制現場核查包括藥學研制現場核查、藥理毒理學研究現場核查和藥物臨床試驗現場核查等。
藥學研制現場核查主要是對藥學研制情況,包括藥學處方與工藝研究、樣品試制、質量控制研究及穩定性研究等研制工作的原始數據、記錄和現場進行的核查。
藥理毒理學研究現場核查主要是對藥理毒理學研究情況,包括藥理和(或)毒理研究的條件、方案執行情況、數據記錄和結果報告等方面進行的核查。
藥物臨床試驗現場核查主要是核對注冊申報資料與臨床試驗的原始記錄和文件,評價試驗實施、數據記錄和結果報告是否符合試驗方案和藥物臨床試驗相關法規,同時關注受試者保護。必要時可對臨床試驗用藥物進行抽查檢驗。
第五條 生產現場核查是對藥品注冊申請的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樣品生產過程等進行核實,對其是否與申報的或者核定的原輔料及包裝材料來源、處方、生產工藝、檢驗方法和質量標準、穩定性研究等相符合,相關商業規模生產過程的數據可靠性以及是否具備商業化生產條件進行確認的過程。
第六條 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保證研制和注冊活動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還應當提供真實、充分、可靠的數據資料和樣品,具備藥品上市商業化生產條件。申請人和被核查單位應當配合注冊核查工作。
第七條 檢查員依法對被核查單位相關品種注冊研制、生產的情況進行核查。
檢查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與申請人和被核查單位不存在利益沖突,核查期間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地從事注冊核查工作。對申請人和被核查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負保密責任。
第二章 注冊核查基本要求
第八條 注冊核查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臨床價值或者問題為導向,促進藥物的研發和上市。
第九條 核查中心與藥品審評、藥品檢驗等機構建立注冊核查與審評、注冊檢驗的工作銜接機制,并加強溝通和交流,共同協調、研究和解決注冊核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注冊核查組織實施期間,核查中心可與藥品審評中心就核查對象、核查內容和核查關注點進行溝通和調整。特殊情況下,基于風險評估分析,核查中心可向藥品審評中心提出是否進行現場核查的意見。
第十條 核查中心建立注冊核查相關質量管理體系,制定注冊核查的標準操作程序及相應的《藥品注冊核查要點與判定原則》,加強檢查員隊伍建設,建立注冊核查檢查員庫,規范注冊核查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核查中心根據藥品審評中心啟動的核查任務開展藥品注冊核查,結合品種特性、被核查單位特點和風險、藥品審評中心提出的是否啟動動態生產現場核查要求及核查關注點內容等因素,明確核查內容,可采用實地核查或者資料核查的形式開展工作。通常針對品種商業化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必要時,現場核查期間可根據注冊工作需要開展動態核查。
有因檢查一般圍繞檢查啟動的原因開展。
核查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要求申請人在核查前向核查中心提交有關資料,用于研究和確定核查組織的模式和方法。
第十二條 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需要在生產現場核查期間開展上市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的,核查中心協調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生產現場核查同步實施。
第十三條 核查報告、核查結果僅針對該注冊申請該次核查范圍和內容,不覆蓋該注冊申請全部注冊申報資料和相關研制行為的評價。
第十四條 特別審批程序、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品種,予以優先安排注冊核查。
第十五條 核查中心向申請人公開注冊核查進程,提供可查詢的注冊核查工作進度和結論等信息。
核查中心向申請人和被核查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饋注冊核查發現的問題。
第十六條 注冊核查前,申請人可就重大事項與核查中心進行溝通交流。注冊核查期間,核查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與申請人進行溝通交流。
第十七條 核查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家咨詢制度,在注冊核查過程中就重大疑難問題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八條 核查中心基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品種檔案和機構檔案等信息,探索建立基于風險的注冊核查模式;基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發展,探索應用非現場的核查方式;持續完善核查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體系。
第三章 注冊核查基本程序
第一節 核查任務的接收
第十九條 核查中心對藥品審評中心啟動的注冊核查任務確認后進行接收,核對注冊核查任務及所附注冊核查用資料。
對于核查對象明確、核查啟動結論明確、核查關注點(如有)清晰、與核查關注點相關的資料齊全完整的,予以接收。
對于不符合注冊核查任務接收條件的,由藥品審評中心進行完善,符合接收條件后,予以接收。
第二十條 對于接收的注冊核查任務,核查中心原則上按照任務接收的時間順序分別建立藥理毒理學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藥學研制、生產現場核查序列,統籌安排現場核查。
核查中心接收的核查任務通過核查中心網站告知申請人,有因檢查可不提前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進行生產現場核查的品種,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生產現場核查確認,向核查中心報送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核查確認表,明確可接受生產現場核查的情況;需要進行動態生產現場核查的,還需確認在規定時限內的生產安排。
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批次和必要的現場核查動態生產批次,應當在擬定的商業化生產線上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組織生產;其批量原則上應當與擬定的商業化生產批量一致。
第二節 核查計劃的制定
第二十二條 核查中心根據《藥品注冊核查要點與判定原則》,基于風險原則,并結合藥品審評中心提出的核查對象和核查關注點(如有),確定核查地點,結合核查資源等,制定核查計劃。
第二十三條 核查中心在注冊核查時限內,組織實施注冊核查工作,確定核查時間,通知申請人和被核查單位接受注冊核查。需要進行動態生產現場核查的,結合申請人動態生產安排確定生產現場核查時間。
第二十四條 核查組應當由2名以上具備藥品檢查員資格的人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根據核查品種的具體情況,可有相關領域專家參與注冊核查。對藥品審評中心啟動的有因檢查,藥品審評中心原則上應當派員參加。
參加注冊核查的人員應當簽署無利益沖突聲明、檢查員承諾書;所從事的注冊核查活動與其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條 被核查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選派1名藥品監督管理人員作為觀察員協助注冊核查工作,負責將注冊核查發現的問題等轉送給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節 現場核查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核查中心實施注冊核查前,根據《藥品注冊核查要點與判定原則》,基于風險原則,并結合藥品審評中心提出的核查對象和核查關注點(如有),制定核查方案。核查方案內容包括:被核查單位基本情況、核查品種、核查目的、核查依據、現場核查時間、核查內容、核查組成員等。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協調與藥品研制、生產、注冊申請相關單位及所涉及的化學原料藥、中藥材、中藥飲片和提取物、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企業、供應商或者其他受托機構按要求接受現場核查,必要時協調組織部分核查相關人員和材料到指定地點接受核查。
被核查單位應當配合核查組工作,開放相關場地,及時提供核查所需的文件、記錄、電子數據等,如實回答核查組的詢問,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
第二十八條 在注冊核查工作中,核查組有權對申請人和被核查單位、人員、設施設備、管理要求等進行核查,進入研制、生產及其他核查相關場地,調閱相關資料,詢問相關人員。
對于注冊核查發現的問題,核查組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復印、拍照、攝像等方法收集相關證明性材料。
第二十九條 現場核查開始時,核查組應當主持召開首次會議,向申請人和被核查單位出示授權證明文件,通報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目的和范圍,聲明檢查注意事項及檢查紀律等,告知被核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被核查單位應當向核查組介紹核查品種在本單位開展的研究、生產等情況,明確核查現場負責人。
第三十條 核查組應當按照核查方案的要求,根據核查要點,實施現場核查,詳細記錄核查時間、地點、核查內容、發現的問題。必要時,核查組可以根據現場核查的情況,基于風險原則,調整核查實施方案。對于延長或者縮短核查時間、增加或者減少核查對象等調整情況,需報核查中心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有因檢查需要由核查組抽取樣品進行檢驗的,核查組按照藥品抽樣的有關要求,抽取樣品并封樣;抽取的樣品按要求送交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樣品檢驗。
現場核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進行樣品檢驗的,經報核查中心同意后,核查組按照藥品抽樣的有關要求,抽取樣品并封樣,抽樣情況應當在核查報告中進行描述;樣品按要求送交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樣品檢驗。
第三十二條 核查組發現申請人或被核查單位存在影響藥品研發生產安全或者涉嫌違法等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核查中心。
核查組發現申請人或被核查單位存在影響藥品研發生產安全情形的,還應當告知申請人或被核查單位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風險。對發現涉嫌違法的,核查組應當詳細記錄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書面記錄,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收集或者復印相關文件資料、拍攝相關設施設備及物料等實物和現場情況、采集實物或電子證據,以及詢問有關人員并形成詢問記錄等多種方式,按相關證據規則要求及時固定證據性材料。
觀察員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 核查中心組織研判后認為確實存在重大風險需要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采取措施的,應當立即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相關情況抄送藥品審評中心。
第四節 核查報告的撰寫
第三十四條 核查組應當對現場核查情況進行討論匯總,提出現場核查綜合評定意見,并依據核查結果判定原則,作出現場核查結論,撰寫形成現場核查報告和現場核查問題表。
現場核查報告應當對現場核查過程與結果進行描述,具備準確性、公正性、完整性和邏輯性等基本要素,并附所需的支持性證明材料。現場核查問題表應當包括現場核查發現的問題或者缺陷。
第三十五條 現場核查結束前,核查組應當主持召開末次會議,向被核查單位和(或)申請人反饋現場核查情況,通報現場核查發現的問題。
被核查單位應當對核查組反饋的情況進行確認,有異議的,可提出不同意見、作出解釋和說明。核查組應當就此予以進一步核實,并結合核實情況對現場核查報告、現場核查問題表相關內容進行必要調整。
現場核查報告應當由核查組全體成員、觀察員簽名。
現場核查問題表應當由核查組全體成員、觀察員、被核查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
被核查單位拒絕簽字蓋章的,核查組應當在現場核查報告中予以注明。被核查單位應當就拒絕簽字蓋章情況另行書面說明,由被核查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交核查組。
現場核查結束后,核查組應當將支持性證明材料、證據性材料以外其他材料退還被核查單位或者刪除。現場核查問題表送被核查單位和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核查組應當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現場核查報告、現場核查問題表及相關材料報送核查中心。
現場核查問題表及相關材料交觀察員送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節 核查報告的審核
第三十七條 核查中心應當根據核查結果判定原則,對現場核查報告進行審核。
綜合考慮品種的類別、發現問題的性質、嚴重程度,認為能夠按照核查結果判定原則對核查結論進行明確判定的,直接作出核查審核結論。
認為現場核查發現的問題影響核查結論判定的,核查中心應當書面要求申請人于20日內對相關問題進行反饋,如涉及問題僅需進行解釋說明的,書面要求申請人于5日內提交材料。核查中心對反饋及解釋說明進行審核后,作出核查審核結論。申請人逾期未予反饋提交的,核查中心基于已有注冊核查情況作出核查審核結論。
對于各類現場核查分別涉及多個核查對象和場地的,核查中心應當綜合對所涉及所有核查對象和場地的現場核查情況,作出最終核查審核結論。
必要時,核查中心可組織赴現場核實。
第三十八條 對于復雜或者有爭議的問題,核查中心可召開注冊核查專家會審會,聽取核查、審評、檢驗等方面的專家意見。核查中心應當綜合專家意見作出核查審核結論。
第六節 核查結果的處置
第三十九條 核查中心將核查審核結論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核查中心將現場核查報告和核查審核結論等材料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送交藥品審評中心。
第四十一條 根據觀察員報送的現場核查問題及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日常監管職責對被核查單位的現場核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必要時進行跟蹤檢查,并將審核結果及時告知藥品審評中心。
第四十二條 對藥物臨床試驗現場核查發現影響受試者安全、權益或臨床試驗數據質量的管理體系方面問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整改情況審核確認結果以及處理情況報告核查中心。對整改不到位、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采取進一步措施的,核查中心可提出處理建議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三條 對核查發現申請人、被核查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以及不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程序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注冊核查發現的申請人和(或)被核查單位的問題,作為核查中心后續判斷注冊核查風險、確定核查組織模式和方法及核查地點的重要依據,也作為藥品審評中心后續啟動注冊核查合規因素劃分的依據。
第七節 時限要求
第四十五條 藥品審評中心在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40日內通知核查中心和申請人進行注冊核查,核查中心原則上在審評時限屆滿40日前完成注冊核查并反饋藥品審評中心。
注冊核查工作時限原則上為120日。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藥品審評中心核查告知之日起80日內接受注冊核查;進行生產現場核查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藥品審評中心生產現場核查相關告知之日起20日內,向核查中心確認生產現場核查事項。
第四十六條 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藥品審評中心在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25日內通知核查中心和申請人進行注冊核查,核查中心原則上在審評時限屆滿25日前完成注冊核查并反饋藥品審評中心。
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注冊核查工作時限為80日。
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藥品審評中心核查告知之日起60日內接受注冊核查;進行生產現場核查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藥品審評中心相關告知之日起15日內,向核查中心確認生產現場核查事項。
第四十七條 核查中心于現場核查前5日通知申請人和被核查單位;有因檢查可不提前通知申請人和被核查單位。
第四十八條 核查組應當在現場核查結束之日起5日內,將現場核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核查中心。
第四十九條 核查中心在現場核查結束之日起40日內、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在現場核查結束之日起20日內,完成核查報告審核,作出審核結論,并將注冊核查情況和核查結果反饋藥品審評中心。
第五十條 核查過程中抽取的樣品,應當在抽樣之日起10日內,送達指定藥品檢驗機構。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現場核查后進行的必要反饋或者提交解釋說明、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遲現場核查、召開專家咨詢會等時間,不計入時限。相關情況影響注冊核查時限的,核查中心應當通知藥品審評中心。
第五十二條 對于因品種特性或者注冊核查工作遇到特殊情況,確需延長時限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時限,并通知藥品審評中心,必要時通知其他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延長時限不超過原時限的二分之一。
第八節 特殊情形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 藥品審評中心在規定時限內通知申請人進行注冊核查后,原則上出現以下情形的,核查中心終止相關注冊核查任務,說明原因及依據后告知藥品審評中心。
(一)除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的正當理由外,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生產現場核查確認,或者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接受現場核查的;
(二)申請人和生產企業尚未取得相應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品種尚未完成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的;
(三)尚未完成注冊核查的品種,藥品審評中心告知終止注冊程序或者不予批準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注冊核查的。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和(或)被核查單位存在拒絕、阻礙、限制核查,不配合提供必要證明性材料等情形,或者存在主觀故意導致核查無法完成的,核查結果直接判定為不通過。
第五十五條 申請人或被核查單位認為核查人員與所從事的核查事項存在利益沖突的,可在現場核查首次會議結束前向核查中心提出回避要求及相關理由。經核查中心確認屬于需要回避情形的,相關人員應當予以回避。
申請人或被核查單位對現場核查程序、核查發現的問題等有不同意見的,可在核查結束之日起5日內向核查中心提出異議。
核查中心應當對提出的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或研究,并結合調查研究情況作出核查審核結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對于境外場地進行的注冊核查,核查中心結合《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核查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程序所指的抽樣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注冊核查過程中進行的取樣、封樣和通知檢驗。
第五十八條 本程序所述時限均以工作日計算。
第五十九條 本程序由核查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程序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